(本指引由市復工復產防控辦制定并解釋,由市疾控中心歸口并發布)
本指引適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園區、樓宇、企業等)關聯密接、次密接人員時,應主動采取的適當措施,有利于及時中斷可能的風險關系鏈、為更快流調及處置贏得時間、穩定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發生確診病例或疾控部門已介入處置的情形,遵照傳染病法等法律規定和疾控部門要求處置,不適用本指引。
一、一般原則
在生產經營場所接報(或通知)關聯疫情信息后,疾控部門介入處置前或明確不直接處置后,采取適當措施正確處置是與病毒賽跑,控制疫情傳播和降低對本場所生產經營影響的關鍵窗口,建議把握以下原則妥善制定并采取措施:
1.中斷可能的風險關系鏈。生產經營場所確認關聯疫情后,采取適當的人員管理措施和生產經營管理措施,暫時中斷可能的風險關系延伸,防止伴隨風險升級在單位內部和社會面形成新的傳播鏈。待疾控部門評估或風險程度明確后解除或持續,疾控部門已介入的按照現場處置要求執行。
2.為更快流調處置做準備。風險程度相對明確、有必要開展流調的情況,生產經營場所應靠前一步,提前采取包括調取相關視頻、登記信息等材料,初排風險部位、接觸人員、軌跡關系基本情況等措施,有助于疾控部門更快掌握流調軌跡,降低形成和延長傳播鏈的風險。
3.穩定好處置和生產秩序。風險程度明確前,保持處置定力,要按照疾控指導或本單位疫情防控的處置預案,內緊外松、不慌不亂、有序有力采取措施,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恐慌。風險程度明確后,避免過度處置,盡力保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必要時請屬地或疾控協助通報風險解除情況。
二、措施建議
(一)報告核實
4.接單位員工報告已關聯疫情的,要第一時間報告屬地(街道鄉鎮,下同)或同級行業主管部門,通過疾控部門核實實際情況和風險程度。
5.接疾控部門通知已關聯疫情的,要第一時間報告屬地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并按要求采取措施,可請屬地協助。
(二)人員管理
6.風險人員(次密接者以上,下同)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應要求其按照疾控要求原地等待。按要求設置臨時觀察場所,暫時單獨隔離。
7.風險人員(指員工)已離開生產經營場所的,應要求其按照疾控要求在遠離聚集場所的空間原地等待,在其他生產經營場所的應主動告知并接受安排,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滯留。
8.風險人員在本單位的接觸者,如已掌握的同部門、同會議、同就餐、同乘電梯員工,接待風險人員來訪、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等,應要求其暫停工作并在場所內指定空間等待,直至風險判定明確或疾控處置。等待期間,應盡可能遠離人員密集場所,不與風險人員在同空間。
9.共同居住人有次密接者以上風險人員的,按復工復產防控要求,員工應居家辦公并健康監測,避免進入生產經營場所。
10.督促已通知開展居家醫學觀察的本單位人員,應第一時間向社區主動報到說明情況。
11.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提前調取相關視頻、登記、軌跡等信息,向有關人員了解在場所內活動和接觸情況,為可能開展的流調或可能升級的風險,做好基礎工作。
12.對單位員工進行情況告知,注意安撫員工情緒,并開展疫情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心理健康方面的溝通引導。疾控部門到達后,組織員工配合開展必要的處置工作。
(三)環境控制
13.對已掌握的風險人員活動空間,如辦公室、柜面柜臺等工作場所,會議室、接待室等駐留空間,暫停人員活動。
14.有條件的應暫停使用風險人員可能接觸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如電梯、衛生間等。
15.確認疾控部門無需環境核酸采樣后,再行開展工具清洗、垃圾清運以及終末消殺等工作。
16.全場所立即開窗通風,使用集中空調時,各房間保持獨立通風,以最大新風量運行。
17.對可能污染的工作區域、居住房間、活動區域、車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等進行終末消毒,應在疾控指導下進行。
(四)生產經營
18.屬地和疾控有明確封閉場所明確要求的,按要求落實。無明確要求的,在風險程度明確前,應主動減少人員活動,視情況臨時關閉經營場所,暫不接待外部來訪人員,停止本單位會議等聚集性活動。
19.風險程度較低的,建議在嚴格落實防控措施前提下,繼續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五)措施解除
20.關聯疫情風險明確已采取停工、封閉管理等措施的,按照本市涉疫生產經營場所復工復產指南解除措施。
21.經疾控評估風險較低或風險自然解除的,自行解除有關管控措施,但仍要嚴格落實本市疫情防控和行業疫情防控指引的各項要求。
三、其他
22.有關場所仍應按照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更新并演練本單位疫情防控的應急預案,做好對本單位員工的防疫要求培訓。不同業態的適當措施,應遵循本行業、本業態的有關疫情防控指引。
23.核酸檢測除組織好處置過程中“應檢盡檢”人群外,生產經營場所為穩妥起見如擴大檢測范圍,可聯系屬地協調檢測機構協助開展。
24.生產經營場所疫情處置原則上必須由疾控部門或在疾控部門指導下開展,本指引涉及的適當措施均應以安全為第一原則,非專業人員開展有關工作時,應具備適當有效的防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