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具體職責 | 業務事項 | 信息類別 | 內容標準 | 公開時限 | 公開形式 |
1 | 機構職能發布 | 基礎資料公開 | 機構職責 | 依據“三定”方案及職責調整情況確定的本部門最新法定職責 | 首次產生后15個工作日內公開/長期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2 | 領導介紹 | 【基本信息】 【工作分工】 【工作履歷】 【一寸彩色淺底免冠照片】 | 首次產生后15個工作日內公開/長期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
3 | 基本信息 | 【機構名稱】 【聯系方式】 【咨詢服務】 【監督投訴】 | 首次產生后15個工作日內公開/長期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
4 | 機構設置 | 【內設機構名稱】 【直屬機構名稱】 【派出機構名稱】 【工作職責】 | 首次產生后15個工作日內公開/長期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
5 | 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 信息公開及日常更新 | 政府信息公開年報 | 【標 題】 【內容】 | 年度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6 |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標 題】 【內容】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
7 |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經費管理等財務工作;指導本系統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管理和使用 | 部門預算 | 資金信息 | 按照區財政統一部署執行 | 懷柔區政府網站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8 | 部門決算 | 資金信息 | 按照區財政統一部署執行 | 懷柔區政府網站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
9 | 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 | 政府采購信息 | 資金信息 | 本單位采購實施情況相關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10 | 負責本單位招投標信息的發布 | 招投標信息 | 資金信息 |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公示 | 實時公開 |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 政府網站 |
11 | 負責本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檢查方面的宣傳工作 | 日常執法信息 | 日常街面環境秩序整治 | 【執法信息】 【執法照片】 | 實時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12 | 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指導 | 業務培訓 | 執法培訓動態信息 | 【培訓信息】 【培訓照片】 | 實時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13 | 負責城管執法業務的計劃安排和組織實施、總結工作 | 執法管理 | 執法規劃計劃工作意見 | 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通知、工作方案、工作總結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通知、工作方案、工作總結與公眾利益相關的非涉密文稿材料全文公開 | 年度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14 | 負責監督檢查本區各行政單位落實和完成城市管理工作任務情況 | 工作信息 | 監督檢查本區各行政單位落實和完成城管工作任務情況 | 考核通報 |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實時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15 | 負責全局依法行政綜合工作 | 依法行政管理 | 城管執法涉及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 【名稱】 【文件全文】 | 實時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16 | 城管執法程序相應文件 | 【文件全文】 | 實時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
17 | 具體職權信息 | 【職權編號】 【職權名稱】 【職權類型】 【依據名稱】 【行使層級】 【權限劃分】 【權限劃分說明】 | 實時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
18 | 行政處罰信息 | 【職權名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處罰事由】 【處罰依據】 【行政相對人名稱】 【行政相對人代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處罰結果】 【處罰決定日期】 【處罰機關】 【其他】 | 月度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
19 | 行政執法檢查“雙隨機” |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不適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隨機抽查事項檢查內容】 【隨機抽查結果】 | 月度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
20 |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 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要求設置化驗室或委托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等處理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并建立監測檔案的行為進行處罰 | 行政處罰信息 | 1.機構職能、權責清單、執法人員名單; 2.執法程序或行政強制流程圖; 3.執法依據; 4.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5.咨詢、監督投訴方式; 6.處罰決定; 7.救濟渠道。 | 1.除處罰決定外其他內容:長期公開(動態調整); 2.處罰決定:20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21 | 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要求建立在線監管系統,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相關指標進行檢測或未按要求傳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相關指標檢測數據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的行為進行處罰 | |||||
22 | 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且逾期不改正的行為進行處罰 | |||||
23 | 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要求配套建設參觀、宣傳設施并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且逾期不改正的行為進行處罰 | |||||
24 | 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處罰 | |||||
25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進行處罰 | |||||
26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部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行為進行處罰 | |||||
27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行為進行處罰 | |||||
28 | 對加氣站運營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未設專人監護的行為進行處罰 | |||||
29 |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 對未依法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行為進行處罰 | 行政處罰信息 | 1.機構職能、權責清單、執法人員名單; 2.執法程序或行政強制流程圖; 3.執法依據; 4.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5.咨詢、監督投訴方式; 6.處罰決定; 7.救濟渠道。 | 1.除處罰決定外其他內容:長期公開(動態調整); 2.處罰決定:20個工作日內。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30 | 對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行為進行處罰 | |||||
31 |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礦采區范圍內進行危及煤礦安全作業的行為進行處罰 | |||||
32 | 對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行為進行處罰 | |||||
33 | 對供電營業機構拒絕供電的行為進行處罰 | |||||
34 | 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的行為進行處罰 | |||||
35 | 對加氣站運營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未設專人監護的行為進行處罰 | |||||
36 | 對加氣站運營中非操作人員進行充氣作業的行為進行處罰 | |||||
37 | 對加氣站運營中為其他容器充氣的行為進行處罰 | |||||
38 | 對加氣站運營中直接用運輸槽車向車輛充氣的行為進行處罰 | |||||
39 | 對加氣站運營中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漏的行為進行處罰 | |||||
40 | 對加氣站運營中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的行為進行處罰 | |||||
41 | 對在加氣站內修車、洗車的行為進行處罰 | |||||
42 | 對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行為進行處罰 | |||||
43 | 對未依法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行為進行處罰 | |||||
44 | 對未依法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行為進行處罰 | |||||
45 |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行為進行處罰 | |||||
46 | 對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行為進行處罰 | |||||
47 | 對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行為進行處罰 | |||||
48 | 對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行為進行處罰 | |||||
49 | 對在管道的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進行處罰 | |||||
50 | 對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行為進行處罰 | |||||
51 | 對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進行處罰 | |||||
52 | 對未經批準,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的行為進行處罰 | |||||
53 | 對未經批準,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擅自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行為進行處罰 | |||||
54 | 對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采石、采礦、爆破的行為進行處罰 | |||||
55 | 對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進行處罰 | |||||
56 | 對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行為進行處罰 | |||||
57 | 對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處罰 | |||||
58 | 對未經批準,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的行為進行處罰 | |||||
59 | 對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行為進行處罰 | |||||
60 | 對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行為進行處罰 | |||||
61 | 對未經批準,進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的行為進行處罰 | |||||
62 | 對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行為進行處罰 | |||||
63 | 對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進行處罰 | |||||
64 | 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爆破取土、傾倒腐蝕性物質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進行處罰 | |||||
65 | 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的行為進行處罰 | |||||
66 | 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的行為進行處罰 | |||||
67 | 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的行為進行處罰 | |||||
68 | 對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罰 | |||||
69 | 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進行處罰 | |||||
70 | 對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的行為進行處罰 | |||||
71 | 對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行為進行處罰 | |||||
72 | 對在地下燃氣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罰 | |||||
73 | 對在地下燃氣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進行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作業的行為進行處罰 | |||||
74 | 對在地下燃氣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進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行為進行處罰 | |||||
75 | 對在地下燃氣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進行堆放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行為進行處罰 | |||||
76 | 對在地下燃氣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進行涂改、覆蓋、移動、拆除、損壞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進行處罰 | |||||
77 | 對在地下燃氣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從事其他危害地下燃氣管道安全的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罰 | |||||
78 | 負責本單位權力清單的發布 | 權力清單 | 行政強制 | 【職權編碼】 【職權名稱】 【職權類型】 【依據名稱】 【發布號令】 【行駛層級】 【權限劃分】 【權限劃分說明】 | 15個工作日內公開 | 政府網站常規公開 |
79 | 行政檢查 | |||||
80 | 其他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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